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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赌博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8********,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在蓝山县**镇大洞乡大洞村10组家中通过电话、微信和当面报单的方式接受码民王某某、蒋某某、唐某乙、唐某丙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通过微信图片的方式报给上线。期间,唐某甲接受王某某微信报单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01750元,唐某甲接受蒋某某微信报单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270元。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报单微信截图等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3.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地下“六合彩”经营,牟取非法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华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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