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9********,重庆市合川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17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5时许,重庆*甲物流有限公司汽车维修组在重庆市合川区**路**号重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坝,对挂靠在重庆*甲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四辆华菱之星牌挂车进行安装作业时,被告人唐某甲违反重庆*甲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作业规定》,在未观察周围情况,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便开动挂车,致使正在货箱内取钢丝绳挂钩的安装工人陈某某和毛某某从1.5米高的挂车平台上被货箱刮落,造成毛某某在落地时被货箱尾部撞压,当场死亡,陈某某右肩锁骨骨折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安全生产作业规定》、合川区人民医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唐某乙、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司法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袁东霞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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