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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非法制造爆炸物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13日,李某甲(另案处理)欲制作黑火药用于修建山路,通过李某乙(另案处理)帮忙购买原材料,李某乙在被告人唐某甲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药材有限公司”处,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公斤火硝等制造黑火药的原材料。李某甲在收到相关原材料后,自行按照配方比例搅拌制成黑火药。

2、2019年8月10日,李某乙为帮助李某甲制作黑火药在淘宝网上购买原材料,在被告人唐某甲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药材有限公司”处以949.12元的价格共计购买25公斤硫磺和50公斤火硝,被告人唐某甲在明知李某乙购买火硝和硫磺系制造爆炸物的情况下,仍向郭某某购买50公斤的火硝和25公斤的硫磺,以快递的形式将火硝和硫磺寄给李某乙。李某甲在收到火硝、硫磺等原材料后,按配方比例配制成黑火药用于修建苍南县岱岭乡云遮村及坑门村附近山路上的石头爆破作业。2019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李某甲位于苍南县**镇**路**号的住处查获疑似黑火药两袋,分别重12.9斤和28.1斤。经鉴定,从李某甲处查获的疑似火药系黑火药,具有爆炸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唐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及同案人员李某乙、李某甲、邹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抽样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户信息、淘宝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芸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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