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41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号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间,被告人唐某甲在未经林权所有者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葩地村葩地组干家湾处集体林地,陆续将原有林木铲除,改变林地用途种植芒果。经鉴定被告人唐某甲占用林地面积为23.2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林地权属为务本乡葩地村葩地组集体所有,毁坏林木696株,被毁坏林木蓄积71.2立方米,材积38.4立方米,原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林权证明;小班调查卡片;卫星照片截图;视听资料;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刘某某、唐某乙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23.2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忆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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