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乡**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为扩大药店经营、投资药材种植等,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向社会群众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并向被吸收存款的被害人发放“百姓健康银行”存折作为存取款凭据。唐某甲先后吸收被害人许某某存款11.5万元、刘某某存款8万元、邹某甲存款4.5万元、陈某某存款1.08万元、何某某存款8.6万元、邹某乙存款11万元、王某某存款5.05万元、张某甲存款3.95万元、申某某4.2万元、赵某某存款0.48万元、张某乙存款1.1万元,共计吸收公众存款59.46万元。2018年3月,唐某甲因无力归还剩余所吸收存款52.88万元而逃逸藏匿至西藏。2019年8月8日唐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许某某、王术秀等人的陈述。
证人唐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书证:被告人唐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供的“百姓健康银行”存折及借条等。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文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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