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坊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唐某甲持锄头和柴刀来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坊乡**村腊山里山场,使用捣毁巢穴的方式猎捕野生竹鼠活体1只。被告人唐某甲将该野生竹鼠拿至原S219公路彬昌村路段的公路旁销售时,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涉案竹鼠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花白竹鼠,总价值为800元(800元/只)。
到案后,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放生笔录等;2.证人杨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九)关于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规定,被告人唐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狩猎,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二个月。如果社区矫正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求明
检察官助理:陈迎春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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