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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镇**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25日至5月15日、自2019年6月28至7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5日至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和其儿子唐某乙(另案处理)、儿媳梁某某(另案处理)在涟源市**镇共同经营“唐杰冷冻批发”店铺,且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至今,唐某甲、唐某乙、梁某某明知从周某甲处购买的卷烟系假烟,为谋取非法暴利,仍多次从周某甲处低价购买假冒“芙蓉王”(硬)香烟、假冒“白沙”(精品、硬)香烟共计50多万元。后将上述假冒香烟贩卖给彭某甲35000余元、姚某某7700元、谢某甲9548元、彭某乙2400元、彭某丙4800元、李某某8600元、肖某某12000元、谢某甲15200元、姚某某6300元,共计非法销售101548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唐某甲向公安机关退赃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彭某甲、周某乙、姚某某、谢某乙容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唐某甲以及同案人唐某乙、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假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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