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6********,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道县****书记,户籍地:道县**街道**道**路**号(道县***),住道县**楼。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批准逮捕,当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决定对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左右,时任道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的唐某甲与****有限公司股东谢某某、宋某某等人认识并相熟,在交往过程中唐某甲得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谢某某等人要唐某甲介绍有钱的老板认识,唐某甲于是将唐某乙介绍给**公司的谢某某、宋某某等人认识。之后不久,唐某乙跟唐某甲说其与**公司已谈好了借钱的事,如果唐某甲凑钱借给唐某乙,可以从中赚点利息。唐某甲决定以其司机张某某的名义借钱给唐某乙并叫张某某也凑钱一起借给唐某乙。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唐某甲以住房装修贷款的名义从****银行道县支行以5.98%的月利息贷款30万元,*行放款至其外家弟弟蒋某甲账号里,唐某甲于次日叫蒋某甲将30万元转给张某某。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唐某甲以个人消费贷款的名义从****银行道县支行以5.98%的月利息放款共计70万元,当日唐某甲将70万元转给张某某。另外,唐某甲将其夫妇自有存款35万元也一并转给了张某某,总计转给张某某135万元。张某某也将自有存款及向亲友拆借资金共计筹资110万元,加上唐某甲的135万元,共计借款245万给唐某乙。双方约定,借款前3个月的月利息为4分,之后的月利息为2分,张某某从唐某乙处获得归还的本金及利息之后再转账给唐某甲夫妇。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唐某甲的妻子蒋某乙归还唐某甲在**银行的贷款本金50万元以及利息款7641.11元,该笔贷款从唐某乙处获取利息6万元,赚得利息差52358.89元。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唐某甲的妻子蒋某乙归还唐某甲在**银行的贷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款5600.47元,该笔贷款从唐某乙处获取利息32000元,赚得利息差26399.53元。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唐某甲的妻子蒋某乙归还唐某甲在**银行的贷款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款16195.83元,该笔贷款从唐某乙处获取利息78000元,赚得利息差61305.84元。综上,被告人唐某甲通过贷款借给唐某乙牟利赚取利息差共计140064.26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于2019年11月10日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接受调查。2019年11月15日,蒋某乙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2020年1月10日,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电子数据: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截屏图片;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140064.26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唐某甲的家属积极退赃,依法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俊
检察官助理:杨雄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5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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