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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窝藏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街道**路**号**号楼**室,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路**号**大厦**座**单元。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期间,章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毛某甲(另案处理)在公安机关按照毛某乙(另案处理)的指示做了虚假陈述。同年10月下旬,毛某甲为躲避公安机关追查,以到福建省龙岩漳平市找朋友为由,让其表弟郑某某驾驶汽车送其到漳平市找被告人唐某投靠,并告知唐某其被公安机关追查。

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毛某甲系逃避公安机关追查的情况下,仍出资在漳平市**大酒店登记一房间为毛某某提供住宿,后又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出资人民币3200元帮助毛某甲在漳平市**小区承租一出租房,为毛某甲逃避侦查提供住处,同时帮助毛某甲办理一手机卡供毛某某使用。毛某甲在被告人唐某提供的出租房躲避约两个月。

2020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甲、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凤忠

杨安士  詹志华  林升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街道**路**号**号楼**室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_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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