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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等人非法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白桥镇西梁山社区天门**街**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无为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村**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新民**村**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花园**幢**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张某某、陈某某、章某某、王某某、何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张某某、陈某某、章某某、何某、王某某,以几百到二千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收买、并非法提供他人成套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给境外进行网络赌博,信息包含:卡主姓名、银行卡、银行卡密码、银行卡绑定的U盾及U盾密码、预留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收买了成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共计133套,并从中获利。之后唐某将上述成套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出售给“小*”用于境外进行网络赌博。

2.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向陈某某、章某某、胡某某、安某等人收买了成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共计96套并出售给唐某。

3.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将章某某介绍给张某某认识,陈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向章某某收买了成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共计76套,之后将上述成套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出售给唐某,从中获利二人平分。

4.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章某某为牟利,向何某、季某甲、季某乙、何某某等人收买了成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共计62套并出售给张某某、陈某某。

5.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为牟利,向黄某某、卜某某、夏某某、何某某等人收买了成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共计35套并出售给其舅舅章章某某。

6.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向薛某某、水某某收买了成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共计11套并出售给唐某。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张某某、陈某某、何某、王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8月1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章某某、何某、王某某亲属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唐某、张某某、陈某某、章某某、何某、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相关银行卡开户资料、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季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张某某、陈某某、章某某、何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张某某、陈某某、章啟敏、何某、王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章啟敏、何某、王某某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张某某、陈某某、何某、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啟敏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仕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张某某、陈某某、章啟敏、何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_.随案移送涉案款17.5万元。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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