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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市**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正东,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唐某伪造自己有银行存款为529817641元人民币的虚假短信获取被害人彭某某的信任后,虚构自己身份以及其家属有事急需用钱、被黑社会追杀需要用钱为由,对彭某某实施多次诈骗。彭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号A-Dong0819转账给唐某(微信号TC40458****),共计被诈骗金额约9.6万元人民币。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将彭某某的微信删除、拉黑,并变更电话号码,导致彭某某无法联系上唐某,最终彭某某报警。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唐某虚构其家人有事、急需用钱、缺少路费为理由,对被害人唐某某实施诈骗,最终唐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tck****)转账给唐某(微信号:TC40458****)共计11200元人民币。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将唐某某的微信删除、拉黑,并变更电话号码,导致唐某某无法联系上唐某,最终唐某某报警。

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某抓获,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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