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贩卖毒品、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68********,汉族,广东省清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街道**村**号。2015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祁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祁东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4********,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祁东县**街道**路**号。被告人唐某某2010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常宁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祁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祁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12日、13日连续3次容留被告人唐某某在其位于祁东县洪桥街道车站新村263号的家中卧室内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经尿检检测,二人二乙酰吗啡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等笔录。

二、贩卖毒品罪

2020年6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肖某某位于祁东县洪桥街道车站新村263号的家中。期间,被告人肖某某毒瘾发作,于是要被告人唐某某去买毒品。被告人唐某某以风声紧、毒品涨价为由,在被告人肖某某的卧室内收取毒资450元,在白地市”瞎子”(主体不详)处以400元价格购得毒品海洛因0.2克,从中赚取50元供自己日常开支。被告人唐某某返回被告人肖某某家中,在卧室内与被告人肖某某将买来的0.2克海洛因全部予以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