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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贩卖毒品、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唐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6********,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栋**房。2012年因吸毒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5********,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栋**房。2017年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勇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8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3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唐勇因被告人胡某某、吸毒人员张某乙(已行政处罚)等人求购毒品的需要,多次向“超别”(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上线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单独或与约购毒品的下线人员一起前往长沙市芙蓉区“紫薇华天”酒店、马王堆“好润佳”超市等地附近拿货,以贩卖毒品、赚取毒品吸食。胡某某在自己或他人购得毒品后,多次在其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房的家中容留他人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还曾向张某乙贩卖一次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告人唐勇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唐勇联系了“超别”后确认可购得毒品。后胡某某向唐勇支付了200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毒资,唐勇带胡某某到芙蓉区“紫薇华天”酒店门口的一垃圾桶处拿到少量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胡某某与唐勇随后回到胡某某位于芙蓉区**栋**单元**房的家中,胡某某在家中容留唐勇与其共同吸食了购买来的少量毒品;

2、2019年8月11日上午,张某乙联系唐勇,向其约购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唐勇从“超别”处购得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来到胡某某位于火星三片的家中,将购得的毒品交给张某乙。胡某某随后在其家中容留唐勇、张某乙与其共同吸食了张某乙购买的毒品;

3、2019年8月11日下午,胡某某向唐勇约购毒品,唐勇遂联系了“超别”。后胡某某向唐勇支付了300元毒资,唐勇带胡某某到芙蓉区马王堆“好润佳”超市附近一垃圾桶处拿到少量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胡某某与唐勇回到胡某某位于火星三片的家中,胡某某在家中容留唐勇与其共同吸食了购买来的少量毒品;

4、2019年8月12日下午3时许,胡某某向唐勇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唐勇确认“超别”处能购得毒品后同意胡某某的约购要求,胡某某遂微信转账200元毒资给唐勇。后唐勇带胡某某到芙蓉区马王堆“好润佳””超市附近一垃圾桶处拿到少量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胡某某与唐勇回到胡某某位于火星三片的家中,胡某某在家中容留唐勇与其共同吸食了购买来的少量毒品;

5、2019年8月13日晚上9时许,张某乙向胡某某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胡某某遂联系唐勇,向其约购毒品,唐勇同意。胡某某随即将张某乙微信转账给自己的200元毒资转给唐勇。当晚11时许,张某乙与吸毒人员张某甲来到胡某某位于火星三片的家中,胡某某则到火炬村九道湾附近的加油站找到唐勇,唐勇交给其少量甲基苯丙胺和1/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胡某某拿到毒品后回到家中,将毒品交给张某乙,后胡某某在家中容留张某乙、张某甲与其共同吸食了相应毒品。

2019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芙蓉区**栋**房内抓获胡某某和张某乙、张某甲,在房间内查获自制的吸毒用矿泉水瓶1个,同日4时30分许在火星5片20栋303房内抓获唐勇。

经检测,唐勇、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四人的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均显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胡某某、唐勇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3.证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勇、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两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勇、胡某某现均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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