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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树云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唐树云,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9********,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1月14日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脱逃者于1995年8月18日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日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树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树云窜至宜宾市叙州区**道**段**号被害人康某某的家中,将其一部黑色华为NOVA2S手机盗走,随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宜宾市叙州区物证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37元。

2020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树云窜至宜宾市翠屏区**道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其两部华为畅玩8A手机盗走,随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宜宾市翠屏区物证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348元。

2020年5月21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民警接联合指挥部指令,在翠屏区将被告人唐树云抓获。唐树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树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树云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树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树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汝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现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在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061****、1828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审理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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