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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欢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唐欢,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9********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唐欢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世纪荟地下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曹某某放在粤R48****比亚迪小汽车内的VIVO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干扰器一个、手机一台;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朱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欢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欢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欢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欢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带娣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欢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九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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