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唐欣,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室。被告人唐欣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唐欣在溧阳市南渡镇范围内,采用推门入室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金器等物,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065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5日左右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唐欣至溧阳市**镇**村委**村**号,窃得朱某某二楼房间内现金人民币9000元。
2.2020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唐欣至溧阳市**镇**村**号,窃得殷某某母亲家二楼房间内现金人民币3900元,男式金戒指和金耳环一副,女式金戒指2玫和金手链1条,涉案足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7755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欣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 靖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欣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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