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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发、向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唐某发,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何奕南,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发、向某、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唐某发、向某伙同唐某甲、向某某、张某甲、吴某甲、贺某某、张某乙、唐某乙、姚某某、杨某乙、谭某甲、唐某丙、邓某甲、邓某乙、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16人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白云山山上、梧田街道南村垃圾场山上等地开设赌场,召集他人以扑克做牌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分上午场和下午场,上午场由被告人唐某发、向某等16人结伙开设,下午场由唐某甲和向某某开设。被告人杨某甲在赌场内帮忙“报夹”及维持秩序等事宜,邓某丙、谭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运送赌具、接送赌客等事宜。2019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发、向某等人在梧田街道北村村白云山山上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86550元,并抓获被告人唐某发、向某、杨某甲。被告人唐某发、向某、杨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数据统计、证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罚没专用票据复印件和收缴物品清单、身份、前科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卓某某、奚某某、张某丙、郑某甲、祝某甲、王某乙、张某丁、方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祝某乙、王某丙、孙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徐某甲、万某某、徐某乙、吴某乙、慕某某、刘某某、郑某乙、郭某某、胡某某、木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曹某某、张某戊、唐某丁、田某某、夏某某、谭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发、向某、杨某甲及同案犯贺某某、向某某、唐某乙、吴某甲、张某甲、邓某丙、谭某乙、姚某某、杨某乙、张某乙、唐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发、向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发、向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发、向某、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发、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发、向某、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飞剑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发、向某、杨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辩护人何奕南联系电话1885770****。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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