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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武臣盗窃案)_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唐武臣,男,1983年*8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本案于2020年7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武臣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武臣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唐武臣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路**号附近,用自带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汤某某的牌照为00****的菲利普奔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随后骑车逃离现场。后对客销赃得款300元。

2020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唐武臣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钱湖大道**路**中心附近,用自带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莫拉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随后骑车逃离现场。后对客销赃得款200元。

2020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唐武臣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耷河村**路**号厂门口,窃得被害人姚某某忘拔钥匙的菲利普电动自行车一辆,遂骑车逃离现场。后对客销赃得款200元。

2020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武臣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村**厂门口,用自带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卢某某的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遂即骑车逃离现场。后对客销赃得款150元。

2020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唐武臣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广场**超市附近,用自带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鄢某某的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遂即骑车逃离现场,对客销赃得款200元。经鉴定,该辆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价值4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收款收据、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监控截图、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姚某某、鄢某某、马某某、汤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武臣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鄞价认[2020]1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武臣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武臣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武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武臣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钱忠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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