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唐永华,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盐源县人,户籍所在地:盐源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女,殁年63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1日以被告人唐永华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1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永华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唐永华因怀疑妻子王某某与女婿刘某某及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而怀恨在心,萌发了杀死王某某的念头。2019年8月31日18时许,唐永华随身携带刀具从双流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乘电梯到**栋**单元**楼**号房其二女儿唐某某住处,发现**号房内无人遂在门外的楼梯间处等待。19时许,唐永华发现王某某、女儿唐某某、女婿刘某某等人出电梯准备回家,唐永华持刀捅刺王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随后唐永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挡获。经鉴定:死者王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肺上叶及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唐永华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对其2019年8月31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永华无端怀疑妻子王某某生活作风问题,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唐永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永华行为时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 芳
2020年1月6日
书 记 员 李 斌
附:
1、被告人唐永华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叁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光碟伍张;
3、涉案物品扣押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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