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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永华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29号

被告人唐永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2月2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2月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8月1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4月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1月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分别于2016年7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于2017年3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于2018年8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永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唐永华到晋江市**镇**排村**街**号路边,拉开被害人邹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车牌为闽******的小型轿车车门,盗走中控储物箱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左右。2019年6月17日晚,公安机关在福建省石狮市**路**号抓获被告人唐永华,从其处查扣现金人民币835元,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唐永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唐永华的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材料、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永华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邹某某辨认被盗地点的笔录,被告人唐永华辨认盗窃地点的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永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永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永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永华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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