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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永华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唐永华,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3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永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告人唐永华与同案人郑某某(已判刑)成为情侣。2017年2月15日,唐永华与郑某某在东方市**镇**商务宾馆开了418、621两间房。当晚20时许,陈某甲联系唐永华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唐永华便通过电话指示郑某某将一小包冰毒送至**商务宾馆停车场。尔后,郑某某在该宾馆4楼拐角处,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1小包冰毒给陈某甲,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陈某甲毒资200元人民币后完成毒品交易。

另查明:2017年2月16日22时许,唐永华指示郑某某到东方市**镇**商务宾馆2楼走廊天花板取出一个装有大量毒品的黑色塑料袋,并将该黑色塑料袋拿到**宾馆后面停车场供一个开白色小汽车的男子挑选,该男子选了一小包冰毒后将该黑色塑料袋还给郑某某。郑某某将黑色塑料袋拿回621房间,并短信告知唐永华该男子没有当场结账。之后,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在**商务宾馆621房抓获郑某某,并搜出大量毒品疑似物和吸贩毒工具一批。经称量,从621房间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96.5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14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0.53克检出二甲基砜成分,1.64克检出乙基麦芽成分,0.13克检出氯氮平成分。

2020年3月16日,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在东方市八所镇社区康复中心门口抓获唐永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讯记录、**宾馆住宿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苏某某、陈某甲、王某某、文某某、杨某某、曾某某、邝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唐永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称量、取样、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永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永华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年9月16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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