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76号
被告人唐永平(绰号“猪二八”、“猪八戒”),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2日被原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非法运输、储存枪支罪,于2006年7月4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销原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原判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刚,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单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村**号**号)。因吸毒,于2018年8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有限公司队长,中共党员,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4********,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工人,中共党员,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永平、徐刚、赵某某、杜某某、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唐永平、徐刚、赵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开设赌场,四人各占赌场25%的股份。其间,唐永平等人租用原一矿车队、矿业学院井口、老麻疯医院的农舍等处作为赌博场所,利用麻将牌、骰子采取“推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为使赌场正常运行,唐永平等人聘请了专门人员负责洗牌发牌、维护秩序、望风、邀约、接送赌客等工作,并邀约了周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等20余名赌客在上述各处进行聚众赌博。2020年5月中下旬,谢某某退出赌场经营,由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接收谢某某的股份并参与经营。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杨某甲(另案处理)加入该赌场并参与经营。在此期间,被告人唐永平、徐刚、赵某某各占赌场20%的股份,蒋某某、张某某两人共占赌场20%的股份,杜某某、唐某某、杨某甲三人共占赌场20%的股份。2020年6月23日21时许,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接群众电话报警,对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原一矿车队的赌博窝点进行了查处,并当场查获赌资6.7万余元。
2020年5月初至2020年6月23日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唐永平、徐刚、赵某某各获取非法利益5万余元。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23日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各获取非法利益2万余元。
被告人唐永平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民警抓获并移交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归案;被告人徐刚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民警抓获并移交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归案;被告人唐某某、杜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28日、7月13日主动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三汇派出所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骰子、不锈钢铁盒、验钞机、人民币等;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释放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立功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唐某丙、普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永平、徐刚、赵某某、杜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合川公鉴(电物)【2020】0224号、0286号、0391号、0392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永平、徐刚、赵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永平、徐刚、赵某某、杜某某、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永平、徐刚、赵某某、杜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刚、唐永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永平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永平、徐刚、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永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夏露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唐永平、徐刚、赵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重庆
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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