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唐永强,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贵州省金沙县**镇**村**街组。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前罪判决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余刑拘役三个月二十四天,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六天,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六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2月14日由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永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次月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永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6时34分许,被告人唐永强在本市一辆开往宝杨码头方向的116B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陈某某乘车不备,将陈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一部苹果牌iPhoneX256G型手机(价格无法认定)窃走后下车逃逸。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唐永强在上海火车站南站候车大厅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乘坐116B路公交时手机被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制作和调取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唐永强盗窃被害人手机的情况。
3.被告人唐永强的供述、亲笔供词及经其签字确认的相关截图,其承认盗窃被害人手机的事实。
4.证人赵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吴淞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唐永强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黄浦区、静安区、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唐永强的前科劣迹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调取和出具的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DR诊断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唐永强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身体状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永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永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永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永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永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永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银刚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永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096****。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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