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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汉珍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唐汉珍,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住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汉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汉珍在武汉市硚口区******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7颗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潘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和鉴定,被告人唐汉珍所贩卖的毒品疑似物重0.67克,均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潘某某、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汉珍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5.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汉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汉珍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汉珍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汉珍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唐汉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汉珍有期徒刑九个月或者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区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力

书记员:高先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汉珍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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