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68号
被告人唐波,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波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 020年9 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波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天桥上,乘下班行至此处准备到对面的白马凼公交车站坐车回家的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唐波从张某某背后将张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抓起并扯下来抢走半根金项链,并于当晚到本市江北区,将该半根金项链销赃给证人石某某,获得赃款1520元。后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半条金项链价值1935.3元。
2020年9月18日,民警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中心客运站侯客大厅捉获被告人唐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项链销售吊牌、微信截图、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波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扣押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价值1935.3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波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波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洪访
检察官助理:罗旭婧
2020年12月 16日
附: 1.被告人唐波现羁押在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