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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波涛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56号 

被告人唐波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镇**街**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4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波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唐波涛来到南岸区茶园新区同景国际城U组团1栋平层车库时,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蒲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兴邦牌XB200-6X型普通二轮摩托车(颜色:红/白,发动机号:20248806,车架号:LS2PEAMX9G26A3496,车牌号为渝BQ****)盗得后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2020年8月21日,民警将被告人唐波涛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该摩托车被民警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波涛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现场指认等笔录;

5.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波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波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波涛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波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波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  渝

                                     2020年9月28

附:

1.被告人唐波涛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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