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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波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唐波,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博,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分别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2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唐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年底,被害人崔某某找到被告人唐波,要求其帮忙将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扣押的一批冻鸡爪和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一批冻猪脚搞出来。期间,被告人唐波先后谎称要交罚款、打点关系,骗取被害人崔波共计14.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3月,被告人唐波对被害人崔某某谎称买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扣押的冻鸡爪之前要交6万元罚款,骗取崔某某共6万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唐波对被害人崔某某谎称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冻猪脚要交2.8万元罚款,骗取崔某某2.8万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唐波伪造了一张“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放行证明”发给被害人崔某某,谎称可以提货了,要打点关系,骗取崔某某6万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唐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截图、“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放行证明”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波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波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唐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胜赢

检察官助理:殷许文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唐波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侦卷2册、补充单页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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