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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洪、陈德燕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唐洪,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段**号**号楼**房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德燕,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段**号**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洪、陈德燕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泸县人民检察于2019年7月17日将该案改变管辖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8日16时许,蓝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洪购买毒品。当日17时许,唐洪安排被告人陈德燕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陈德燕、唐洪居住的小区门前的好利来蛋糕店旁贩卖给蓝某某,蓝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支付200元毒资给陈德燕。20分钟后,陈德燕又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相同地点贩卖给蓝某某,蓝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支付毒资100元。

2、2019年4月9日15时许,鲁某某联系被告人陈德燕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给被告人陈德燕。随后,陈德燕将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江阳区连江路三段其居住的小区门前的好利蛋糕店旁楼梯处贩卖给鲁某某。

3、2019年4月9日16时许,余某某联系鲁某某,让其帮忙购买200元的毒品,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20元给鲁某某。随后,鲁某某联系陈德燕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陈德燕毒资200元。由唐洪将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江阳区连江路三段其居住的住宅小区楼下贩卖给鲁某某。

4、2019年4月10日15时许,鲁某某联系陈德燕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给陈德燕。随后,陈德燕将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江阳区连江路三段其居住的小区大门楼道口装灭火器处,由鲁某某将毒品取走。

5、2019年4月10日17时许,余某某电话联系鲁某某,让其帮忙购买200元毒品,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鲁某某220元。后鲁某某打电话给周某某,让周某某帮忙到陈德燕处购买300元毒品,称其中200元是帮朋友(余某某)购买,另外100元自己吸食。鲁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300元。周某某到陈德燕住处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鲁某某到陈德燕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4月10日,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36号1号楼203房间内将唐洪、陈德燕抓获。随即对该房间进行搜查,查获21颗红色丸状可疑物净重1.97克,一大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6.43克,一小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0.72克,一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8.03克,褐色粉末状可疑物净重0.1克。经物证部门鉴定,上述查获的21颗红色丸状可疑物、一大包白色晶体可疑物、褐色粉末状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8.5克。

被告人唐洪、陈德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洪、陈德燕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系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洪、陈德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洪、陈德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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