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79号
被告人唐洪亮,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栋**单元**。2000年1月14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洪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唐洪亮与陈某某约定贩卖200元钱的冰毒给陈某,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唐洪亮毒资及好处费500元。唐洪亮指使唐某某(渝中区法院已判刑)携毒品到重庆市渝中区道门口中医院住院部与陈某交易,唐洪亮支付300元好处费给唐某某。唐某某到重庆市渝中区道门口中医院住院部外花坛处将装有冰毒(后经称量,净重0.33克)的“芙蓉王”烟盒放置在花坛内,通知陈某某后逃离现场。民警于2020年6月18日0时30分许在渝中区打铜街人行道上将唐某某抓获,随后在重庆市渝中区道门口中医院住院部外花坛处,查获上述毒品及作案手机一部。唐洪亮于2020年7月25日被捉获到案。被告人唐洪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
2.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洪亮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毒品提取笔录等笔录;
7.捉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洪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洪亮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洪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洪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洪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静
检察官助理:程江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唐洪亮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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