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11号
被告人唐洪兵,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号。因盗窃,分别于2014年8月10日、2015年9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各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六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6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2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洪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唐洪兵到晋江市**镇**村**购物广场门口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辆蓝色三轮车,后该三轮车被追缴。
2.2018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唐洪兵到晋江市**镇**村**童装店门口临时搭盖的仓库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个红色行李箱。3.2019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唐洪兵到晋江市**镇**村**公寓**房间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置在床头的一部红色OPP牌手机(无法估价)。
2019年6月20日1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公寓**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唐洪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洪兵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洪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洪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洪兵曾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洪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洪兵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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