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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洪均贩卖毒品案)_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唐洪均,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洪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自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12时许,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唐洪均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买冰毒的300元毒资转给唐洪均。当日下午14时许,唐洪均在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门口将冰毒交给谭某某。

2.2019年7月9日11时许,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唐洪均购买400元的冰毒。当日中午12时50分许,唐洪均驾驶车牌为川MK****黑色现代牌越野车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沱一桥垃圾中转站外的坝子内将净重为0.93克冰毒(编号19号)交易给胡某某,胡某某通过微信将400元毒资转给唐洪均。唐洪均离开后公安机关于同日日13时10分许将唐洪均挡获,当场从唐洪均身体左侧裤包内搜出18包疑似冰毒(编号为1-18号),净重合计9.25克。经鉴定,1-19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10.18克冰毒的物证;2.微信记录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洪均的供述与辩解;5.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7.监控视频、电子勘验数据;8.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洪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冯柯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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