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唐洪,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5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4时许,被告人唐洪至武汉市江岸区**里**号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车牌号鄂G****6)盗走,后销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监控视频录像截图、指认犯罪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洪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唐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洪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春
检察官助理:刘乐乐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洪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717****)。
2.卷宗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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