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金融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唐海军,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3********,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海军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被告人唐海军为牟利,未经上海**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许可,从他人处购入博世力士乐品牌的低端产品或假冒产品,进行改造、贴标等对外销售。已查明,唐海军于2019年12月27日以人民币23,200元的价格向沈阳**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博世力士乐品牌泵一台、于2019年9月2日以人民币20,500元的价格向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博世力士乐品牌阀一台,经**公司鉴定,均系假冒“Rexroth”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海军暂住地查获贴有博世力士乐商标的产品,经**公司鉴定,其中55台产品确认非博世力士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企业生产,系假冒“Rexroth”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正品零售价合计人民币738,911元,根据已查明的侵权产品售价,待销售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唐海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证言及提交的报案材料、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实物照片、**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产品零售价格单、授权委托书,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邹某某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材料,证实被告人唐海军销售给沈阳**物资有限公司的泵系假冒博世力士乐品牌的产品,**公司委托上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处理此侵权事宜。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实物照片、签字确认的微信截图,**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单,证实被告人唐海军销售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阀系假冒博世力士乐品牌的产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确认的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唐海军委托其印刷博世力士乐商标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单,证实从唐海军暂住地搜查并扣押假冒**公司公章、假冒博世力士乐商标、贴有博世力士乐商标的产品等物品;以及经**公司鉴定,其中系假冒博世力士乐品牌产品的情况。
5.被告人唐海军的供述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唐海军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唐海军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海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约人民币3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海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海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彦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海军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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