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唐涛悬,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室。2019年9月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涛悬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4时45分,被告人唐涛悬驾驶宝马牌轿车与骑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周至县九峰乡联新村南新街向阳路东侧桥头因行车避让问题发生口角,经人劝解开后唐涛悬驾车继续向西行驶,行至联新村“增光超市”门前停下,王某某随后骑电动三轮车路过此处,二人再次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唐涛悬情绪激动,在超市门前找到一把竹凳,右手持竹凳扑向王某某,村民唐某甲见状站在二人中间劝架阻拦,被告人唐涛悬右手持竹凳挥向王某某头部,身体向前猛顶唐某甲,致王某某仰面倒地后脑勺着地,后王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2.医院CT检查报告单、病程记录等书证;3.证人唐某甲、郝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涛悬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查茹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涛悬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CT二张。
3.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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