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唐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0********,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盲,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绵阳市游仙区自建房。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唐涛乘坐川B4****客车从绵阳到江油市客运站,到站下车后行至江油市太平镇联想科技城二期地下车库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价值31464元的川FE****黑色隆鑫牌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涛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涛现被羁押在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碟14张)及散件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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