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唐润,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2015年5月因盗窃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2016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并责令社区戒毒,2016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28日因盗窃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6日因盗窃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润盗窃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唐润在中江县凯江镇“忆江南”茶楼楼下大门处趁无人之际将唐某某的一辆黑色格莱仕牌MT22型自行车盗走;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唐润在中江县凯江镇“中央花园”小区内,将颜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60型自行车盗走。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江发改价认(2020)字73号价格认定意见认定:被告人唐润盗窃的两辆自行车价值合计为2824元。所得账款用于其个人挥霍,未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润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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