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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涵威、胡翠萍贩卖毒品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唐涵威,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5********,瑶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翠萍,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幢**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涵威、胡翠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唐涵威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

2020年4月份中旬一晚20时许,被告人唐涵威在连州市**镇**会所后门贩卖了毒品“开心水”(含MDMA成分)给袁某某,并收取袁某某毒资人民币600元。

2020年6月15日,连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抓获被告人唐涵威时,在其位于连州市**镇**路**号**楼的出租屋内查获氯胺酮62.55克,MDMA14.17克。

2.被告人胡翠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胡翠萍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的一晚,被告人胡翠萍在连州市**镇**村贩卖了氯胺酮给唐某某,并收取唐某某毒资人民币500元。

(2)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胡翠萍在连州市**镇**KTV**楼贩卖了毒品氯胺酮给谢某甲,并收取谢某甲毒资人民币500元。

(3)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胡翠萍在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贩卖了毒品氯胺酮给谢某乙,并收取谢某乙毒资人民币1200元。

(4)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胡翠萍在连州市**镇**桥头贩卖了毒品氯胺酮给谢某乙,并收取谢某乙毒资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涵威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翠萍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涵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袁泰芝

                                   2020年8月31

        

                   

附件:1.被告人唐涵威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胡翠萍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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