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唐清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栋**单元**号。2014年因吸毒被冷水滩公安局行政拘留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路**号**理发店。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清涛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甲、唐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清涛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11月29日18时许、11月17日21时许、11月12日20时许、11月14日22时许、11月10日18时许、11月22日18时许、11月20日14时许、12月7日20时许、11月3日21时许、11月8日17时许,先后十一次以每次300元向被告人周某甲贩卖毒品;同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唐清涛向被告人周某甲贩卖毒品200元;同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唐清涛贩卖300元毒品给周某乙。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1月17日晚上、11月29日下午5点多钟、11月30日晚上先后三次在其经营的冰水滩区紫霞路165号水木年华理发店里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19年端午节以来,被告人唐某乙先后三次容留被告人唐清涛在自己的别克牌昂科威越野车(车牌号湘M1ZT45)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清涛、周某甲、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2019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唐清涛先后十三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周某甲和周某乙,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唐某乙均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唐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对被告人唐清涛、周某甲、唐某乙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俊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清涛、周某甲、唐某乙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补充卷1册、光碟7张;
3.证人名单1份;
4具结书2份;
5.换押证3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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