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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满洪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唐满洪,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住靖江市****小区******告人唐满洪曾因盗窃,于2011年4月1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4月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盗窃,于2013年6月3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29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告人唐满洪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满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满洪于2020年3月21日至4月21日间,在如皋市江安镇,实施盗窃作案7起,窃得鸡、鸭、鹅等家禽,价值人民币1871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唐满洪于2020年3月21日14时许,在如皋市********号黄某某家,乘隙窃得三黄母鸡7只,价值人民币200元。

2.被告人唐满洪于2020年3月24日下午,在如皋市********号徐某某家,乘隙窃得白鹅3只、黑鸭1只,价值人民币310元。

3.被告人唐满洪于2020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在如皋市********号江某某家,乘隙窃得白鹅1只,价值人民币84元。

4.被告人唐满洪于2020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在如皋市********号鞠某某家,乘隙窃得三黄母鸡5只,价值人民币168元。

5.被告人唐满洪于2020年4月14日下午,在如皋市********号周某甲家,乘隙窃得三黄母鸡5只,价值人民币160元。

6.被告人唐满洪于2020年4月20日下午,在如皋市******组22号环某某家,乘隙窃得三黄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224元。

7.被告人唐满洪于2020年4月21日13时许,在如皋市********号申某某家,乘隙窃得三黄母鸡5只、白鹅4只、白鸭1只,价值人民币724.56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满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唐满洪处扣押母鸡5只、白鹅4只、白鸭1只,已发还被害人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唐满洪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满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满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满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满洪现取保候审于靖江市**镇**小区**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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