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诉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唐滢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元利,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4日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2000********,汉族,职高文化,无业,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滢波、郭元利、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江某甲、刘某某(另案起诉)因被告人唐滢波于2018年8月22日晚在宜宾市翠屏区殴打刘某某前女友肖某某一事,双方通过手机QQ联系相约当晚在宜宾市翠屏区山庄打架解决问题。当晚21时许,被告人江某甲与刘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吴某某(另案处理)、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木棒等工具前往宜宾市翠屏区永兴镇荷花山庄处,被告人唐滢波邀约蒋某某、李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好钢管、射钉枪等工具也前往宜宾市翠屏区永兴镇荷花山庄处,双方正准备聚众斗殴时,被赶到现场的永兴镇派出所民警控制。后民警在荷花山庄现场周围的草丛中,找到丢弃的一把射钉枪和棒球棒、钢管等物品。经查明,现场丢弃的一把射钉枪系被告人唐滢波所有。
2018年8月2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唐滢波、郭元利与被告人江某甲、刘某某通过QQ事先约定在宜宾市翠屏区花马石农家乐门口见面解决昨晚报警一事。后被告人唐滢波、郭元利邀约蒋某某、陈某甲、邓某某、江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西瓜刀、木棒、钢管等作案工具,被告人江某甲、刘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和罗某某、吴某某、尹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木棒等作案工具分别驾驶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前往宜宾市翠屏区花马石农家乐门口附近的公路处。见面后双方随即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郭元利持刀向刘某某一方冲去,用刀砍伤被告人李某甲左手部位,被告人唐滢波和蒋某某持钢管向刘某某头部、背部、腿部等部位打去,被告人李某甲用木棒打中了邓某某肩膀。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刘某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瘢痕属轻微伤。
2018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江北容源宾馆206号房间将被告人唐滢波抓获。2018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江某甲到双谊镇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1月9日,孔滩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发现在被告人郭元利,随后将其控制后移交办案单位。2019年2月15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滢波、郭元利、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滢波、郭元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滢波、郭元利、江某甲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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