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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炳生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唐炳生,男,192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2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企业退休职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炳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0月13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炳生与被害人尹某某(本案死者,殁年77岁)均在重庆市合川区**老年公寓养老,养老期间二人发生摩擦致唐炳生产生杀死尹某某的动机。2020年4月22日7时50分左右,唐炳生趁无人注意,从自己居住的*-*-*房间内持一根铁棍来到尹某某居住的*-*-*房间内,用铁棍猛力击打在床上的尹某某的头部,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唐炳生被捉获归案。经鉴定,尹某某系钝器击打头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唐炳生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棒一根;2.书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炳生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炳生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炳生年满七十五周岁,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还应适用《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婷

检察官助理:樊长丽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老年公寓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做案工具铁棒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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