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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爱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唐爱花,女,1959 年**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59********,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镇**路** 号,现住淮安市淮安区**镇**路** 号。被告人唐爱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爱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5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6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唐爱花在自家杂货店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民间标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标会过程中,由唐爱花本人担任牵头人,并制定会规,规定每个月1号、15号为开标时间,经营的会种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且规定每开标一次收取相应手续费。

后被告人唐爱花向其朋友、周围邻居及熟人宣传自己请会,传播其从事民间标会的信息,在与其不熟悉的社会公众经人介绍得知其从事民间标会的信息时,仍放任对方加入其经营的标会。经统计,唐爱花共向吸收葛某某、孙某某、毛某某等90名会员吸收资金4146082元,造成损失2937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爱花个人信息表、报案人员名单、会单复印件及对账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孙某某、毛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唐爱花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爱花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民间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变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爱花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宸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爱花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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