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唐瑞根,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唐瑞根曾因盗窃,分别于2014年9月5日、2018年4月1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瑞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唐瑞根有权委托辩护人、约见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等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瑞根,听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瑞根于2020年3月7日、6月23日,在海安市乘隙盗窃2次,款物合计价值234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唐瑞根于2020年3月7日16时许,至海安市**小区**甜品店,趁机从店内桌上窃得赵某某的华为牌手机1部,后藏匿身边至民警查获。经价格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33元。
2.被告人唐瑞根于2020年6月23日14时许,至海安市**超市,从超市货架上拿取老白干白酒1瓶藏匿身上,被店主王某某及时发现并报警。经价格认证,该白酒价值人民币8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瑞根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杭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瑞根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鉴定意见、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2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瑞根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瑞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瑞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瑞根承认指控的犯罪,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冬奎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瑞根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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