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登、张杰等抢劫、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814号

被告人唐登,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1********,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3********,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闯,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忠县**镇庙**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发根,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5********,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帅,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继川,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5********,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登、张杰、李闯、荣发根、王帅、牛继川、董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9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以来,张某某、戴某某、李某乙(均为音译,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组建窝点(被告人称为“家”),以“天津**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以恋爱交友为幌子,将外地的被害人骗至窝点,采取限制人身和通讯自由、上课洗脑、暴力胁迫等方式诱骗或强制被害人出资购买所谓“天津**公司”虚无产品从而加入该组织,逐渐发展成为人数众多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自上而下由“老总”、“经理”、“大主任”、“主任”、“老板”等多个层级构成。张某某担任“老总”,通过下线“经理”领导整个犯罪集团;戴某某担任“经理”,负责通过“大主任”管理整个犯罪集团的日常事务,李某乙担任“大主任”直接管理各窝点“主任”。被告人唐登和牛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叶某某(均为音译,身份不详,在逃)等人是窝点“主任”,负责管理各自窝点的人员和日常事务。各个窝点交钱购买产品后加入的人员称为“老板”,负责在“管家”(即协助“主任”管理窝点的“老板”)的组织下对被骗进窝点的新人(称“帅哥”)实施看守、上课洗脑、暴力威胁等行为。女性成员(称为“国宝”)在“大主任”的统一调度下负责冒充网友将被害人接至各窝点。

被害人被骗至窝点后,该窝点的“主任”(称为“本家主任”)会安排“老板”们以多人围拢胁迫、暴力控制身体的方式,收走其手机等通讯工具并强行清点随身财物,进行轮流看守,将其非法拘禁在窝点内,再指定“老板”进行上课洗脑,鼓动其购买虚无产品加入该组织。与此同时,“大主任”会协调其他窝点的“主任”(称为“串门主任”)过来采取吓唬、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随身财物并说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等的密码,以2800元/套的价格购买虚无产品。窝点“主任”再将收取新人的财物通过“大主任”、“经理”逐级上交至“老总”,“老总”则每月按比例逐级向下发工资,并返还部分款项作为下级成员的提成和窝点的运行费用。对于已购买产品且加入的人员,发展成为该组织成员,由被害人转为“老板”。2018年以来,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戴某某、李某乙及被告人唐登等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抢劫、非法拘禁等三次以上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2018年11月,被告人唐登、张杰、李闯、荣发根等人从其他窝点转移至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综合楼502房间集中居住,由“经理”戴某某指定安排唐登担任该窝点“主任”。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杰从谢某某的窝点调至上述唐登任“主任”的窝点担任“管家”,后被告人李闯任该窝点“小管家”协助“管家”张杰管理事物。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帅、牛继川、董某某及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分别被骗至上述窝点后,均被劫取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帅、牛继川、董某某则由被害人转为“老板”,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被劫取财物后还继续遭到非法拘禁。各被告人参与情况为:被告人唐登、李闯、荣发根参与抢劫5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201元;被告人王帅参与抢劫4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051元;被告人张杰、牛继川参与抢劫3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001元;被告人董某某参与抢劫2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7901元。另外,被告人唐登、张杰、李闯、荣发根、王帅、牛继川、董某某在对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抢劫后,继续将其分别非法拘禁长达24天和11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上旬,被告人王帅被骗至上述益阳市赫山区唐登任“主任”的窝点内,被抢走现金5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钱物,并被控制在该窝点。经过培训洗脑,被告人王帅购买了1份“天津天狮”虚无产品。在该窝点参与犯罪的“老板”有犯罪嫌疑人李闯、荣发根等人及“本家主任”唐登和“串门主任”李某乙。

二、2019年1月1日,被告人牛继川被骗至上述益阳市赫山区唐登任“主任”的窝点内,被抢走现金5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钱物,并被控制在该窝点。经过培训洗脑,被告人牛继川购买了17份“天津天狮”虚无产品。在该窝点参与犯罪的“老板”有被告人李闯、荣发根、王帅等人及“本家主任”唐登和“串门主任”谢某某。

三、2019年1月底,被告人董某某被骗至上述益阳市赫山区唐登任“主任”、张杰任“管家”的窝点内,被抢走现金100余元、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钱物,并被控制在该窝点。经过洗脑培新,被告人董某某购买了29份“天津天狮”虚无产品。在该窝点参与犯罪的“老板”有被告人李闯、荣发根、王帅、牛继川等人及“管家”张杰、“本家主任”唐登和“串门主任”谢某某。

四、2019年2月25日,被害人王某乙被骗至上述益阳市赫山区唐登任“主任”、张杰任“管家”的窝点内,被当场抢走现金400元、手机、银行卡等钱物,并被逼交出银行卡、手机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随后,被害人王某乙在该窝点被非法拘禁达24天,并不断被人上课洗脑,直至2019年3月21日被民警解救。期间,被告人唐登等人以银行卡取现等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5301元。窝点内参与犯罪的“老板”有被告人李闯、荣发根、牛继川、王帅、董某某,“管家”张杰及“本家主任”唐登和“串门主任”谢某某。

五、2019年3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被骗至上述益阳市赫山区唐登任“主任”、张杰任“管家”的窝点内,被当场抢走现金1000余元、手机、银行卡等钱物,并被逼交出银行卡、手机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随后,被害人张某某在该窝点被非法拘禁达11天,并不断被人上课洗脑。期间,被告人唐登等人以银行卡取现等手段抢劫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1200元。窝点内参与犯罪的“老板”有被告人李闯、荣发根、牛继川、王帅、董某某,“管家”张杰及“本家主任”唐登和“串门主任”谢某某。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被抢劫财物后,仍被非法拘禁在该窝点,直至其亲属于2019年3月21日报警后被民警解救。

案发后,被告人唐登、张杰、李闯、荣发根、王帅、牛继川、董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账户明细、传销组织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周某某、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登、张杰、李闯、荣发根、王帅、牛继川、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唐登手机电话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登、张杰、李闯、荣发根、王帅、牛继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七被告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涉“天津天狮”非法传销组织,成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唐登在抢劫和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杰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杰、李闯、荣发根、王帅、牛继川、董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闯、荣发根、王帅、牛继川、董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唐登、张杰、李闯、荣发根、王帅、牛继川、董某某均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剑波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登、张杰、李闯、荣发根、王帅、牛继川、董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手机录音光盘、电子卷宗光盘各1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