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唐碧田,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洛南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唐碧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碧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唐碧田伙同杨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为窝点,招募人员利用手机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向江苏昆山等地的多名对象推荐虚构的网络投资理财项目,并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诱骗他人通过网络进行投资后,非法占有他人投资款。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唐碧田伙同杨某某、张某某共计诈骗被害人贾某某、曹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转账截图等;
2.证人郭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曹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唐碧田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搜查等笔录;
6.电子证据: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碧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碧田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1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碧田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唐碧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平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碧田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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