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唐科伍,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2********,汉族,文盲,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9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科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唐科伍安排出租车司机雷某某驾驶川XH****出租车接送,将其送至岳池县**乡**村**组公路边,唐科伍下车后先后去至岳池县**乡**村**组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家中,盗得鸡鸭数只,被盗鸡鸭价值不详。
2、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唐科伍安排雷某某驾车接送,将其送至岳池县九龙镇洗马滩村公路边,唐科伍下车后雷某某驾车离开。唐科伍去至岳池县**镇**村**组**号任某某家,以撬门入户的方式盗窃10只鸡(重为20千克);后又去至**村**组**号慕某某家,以推开竹编门进入厨房的方式盗窃7只鸡(重为14千克)。5月6日凌晨,雷某某驾车回到洗马滩村公路边接唐科伍,并搭载唐科伍及其盗窃的鸡到岳池县**街**号,后唐科伍将17只鸡售卖给舒某某。经岳池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1700元。
3、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唐科伍安排出租车司机雷某某驾驶川XH****的出租车接送,将其送至岳池县九龙镇张家湾村1组党员活动室附近,唐科伍下车后先后去至岳池县张家湾村被害人廖某某、曹某某家中,盗得被害人鸡鸭数只,被盗鸡鸭价值不详。
4、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唐科伍安排雷某某驾车接送,将其送至岳池县镇龙乡平原村7组的公路边,唐科伍下车后雷某某驾车离开。唐料伍去至岳池县**乡**村**组**号蒋某某家,以撬门入户的方式盗窃7只鸡(重为14. 28千克)、12只鸭(22. 86千克);去至岳池县**乡**村**组**号杨某甲家,以撬门入户的方式盗窃3只鸡(重为5. 62千克);去至岳池县**乡**村**组**号丁某某家,以推门进入牛圈棚的方式盗窃2只鸭为3. 48千克)。5月20日凌晨,雷某某驾驶出租车回到镇龙乡平原村7组附近的公路边接到唐科伍,并搭载唐科伍及其盗窃的鸡鸭来到岳池县下南街309号外街道处,唐科伍将盗窃来的10只鸡、14只鸭售卖给舒某某,正在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岳池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窃的鸡鸭价值为人民币18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科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科伍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唐科伍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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