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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科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唐科,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县**镇**组**号。2017年5月因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唐科在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沸冰点网吧内,趁网吧管理人员不备,用事先购买的起子将该网吧89号、103号电脑主机的两块英特尔CPUi54460、两块微星显卡GTX1060、四条金士顿内存条DDR3卸下盗走。被告人唐科将所盗电脑配件在网上低价销赃,获利一千余元,后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750元。

2020年1月8日,民警在长沙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抓获被告人唐科。到案后,被告人唐科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盗配件数据、刑事技术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科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科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唐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科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小兵

检察官助理:陈亚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科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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