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立海唐某某等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唐立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9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立海、唐某某、余某某、连某某、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28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唐立海、唐某某、余某某、连某某、姚某某商定以折叠扑克牌、约定手式暗号等方式诈赌,并约定所骗钱款平分。后五人来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六一路川菜馆五楼,由被告人余某某、连某某、姚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王某甲一起以吹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骗取曹某某、王某甲二人人民币8200元,扣除开支后由被告人唐立海、唐某某、余某某、连某某、姚某某五人各分得人民币1500元。

2019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唐立海、唐某某、余某某、连某某、姚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川菜馆,准备以同样的方式与被害人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进行赌博,刚赌一会就被曹某某发现诈赌,随即曹某某、王某甲等人对被告人唐某某、余某某、连某某、姚某某进行殴打,后在曹某某、王某甲等人逼迫下由被告人姚某某支付给曹某某、王某甲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连某某、姚某某三人至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报案称被人敲诈勒索,被告人唐立海在莆田市城厢区月塘街一出租房被抓获;9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王某乙、贺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立海、唐某某、余某某、连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提取、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立海、唐某某、余某某、连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立海、唐某某、余某某、连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立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立海、余某某、连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