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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立虎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唐立虎,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镇**委**组,捕前无固定住所。2006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仟元;2007年2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4日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立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唐立虎窜至济南市长清区**街**号**大药房,将药房后窗户防盗网强行扳开后钻入药店,盗窃被害人庞某某放在小仓库货架上一铁盒内的现金2000元。盗窃得手以后,唐立虎为逃跑,在长清区**宾馆门口盗窃郝某某的自行车一辆,事后将自行车随意丢弃导致丢失。

2.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唐立虎窜至潍坊市高密市**大街**武馆楼下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澳柯玛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驾驶该电动自行车先窜至高密市**医院,破坏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医院,在一抽屉内盗窃现金400元,后又窜至高密市**大药房**店,破坏卷帘门门锁后进入药店,在收银台盗窃现金100元。后唐立虎将该电动自行车随意丢弃导致丢失。

综上,被告人唐立虎流窜盗窃四次,共窃得现金2500元,二轮自行车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庞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唐立虎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立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立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立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立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立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丽

检察官助理:李琼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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