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唐立超,男,1993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县)。2008年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1月26日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立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唐立超在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顺丰快递门前,将被害人兰某某的白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200元)仪表盘拽坏后打着火盗走,并将该摩托车骑至哈尔滨市。
案发后,被告人唐立超通过刘某某主动将赃物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唐立超于2019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榆树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立超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立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立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唐立超系缓刑期间再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唐立超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立超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波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唐立超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